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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
或开业、举办大型活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条件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必须送公安消防机构许可的各类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利用地下工程开办公共活动场所的使用或开业前;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前。
其中属市公安消防局进行消防许可的场所和活动:
1、由市公安消防局直接列管的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场所和活动;
2、 由市公安消防局直接建审、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场所;
3、市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场所或活动须报经所在地区的公安分局消防科许可。
三、办理程序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本单位或本人申请报告于使用或开业前15日、举办大型活动前10日到市消防局受理大厅(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五路四号)(或公安分局消防科受理窗口),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认真如实填写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后,将报审的有关资料整理齐全一并报受理大厅窗口受理,并领取《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武汉市公安消防局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举办大型活动须现场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场所使用或开业、活动举办的单位或个人应配合检查;
3、内部审批;
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到受理大厅领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开业、不得举办。
四、办理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1、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或开业、举办报告(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领取填写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对于在建筑内进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该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单位和个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标准
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
二、条件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且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了工程竣工自验收,经自验收合格已具备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其中属市公安消防局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
1、高层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建筑群;
3、甲、乙类厂房、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4、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及其它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
5、其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建筑工程项目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区的公安分局消防科验收。
三、办理的程序
1、工程建设单位须持本单位申请报告到市消防局受理大厅(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五路四号)(或公安分局消防科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认真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将报验的有关资料整理齐全一并报受理大厅窗口受理,并领取《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武汉市公安消防局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2、建筑工程项目需现场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后1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建筑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检查;
3、内部审批;
4、建设单位凭《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到受理大厅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办理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验收完毕,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同时将延长审核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报告为当天的日期,主体结构是否完工,水、电、路是否已通,消防系统调试运行是否正常,具不具备验收条件),以及由建设单位领取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如建筑单位办理验收手续请带介绍信或施工单位请带委托书;
2、原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中涉及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的设计、安装单位应提交由建设部或建设厅核发的“消防专项设计施工资质”原件(验)及复印件(存档);
4、能如实反映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的有效文件(如消防产品购销合同等),使用的消防产品及防火材料、构件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红章);
5、由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综合质量评估报告,以及经建设、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安装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消防系统进行施工、检验、调试、开通的记录等,具体应有:①隐蔽工程检验记录;②管道严密性试验、吹洗记录;③电气绝缘测试记录;④消防电气控制柜质量验收记录等;
6、建筑工程所有消防系统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名单(本人签名);
7、竣工图(建施、水施、电施)。
六、收费标准
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情况说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汇报相关情况)
(一)介绍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系统施工单位名称;
(二)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地址,总建筑面积,高度,层数,24米以下各楼层面积,标准层面积,工程使用性质(住宅、商住楼、商业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等),各楼层使用功能;
2、耐火等级,消防车道,与相邻建筑间距,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材质;
3、安全疏散: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宽度,疏散楼梯形式(防烟楼梯、封闭楼梯、敞开楼梯),消防电梯数量及功能设置。
(三)消防设施设备情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设施的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相关资质;火灾探测器(感烟、感温等)类别、设置部位、各类数量,警报装置(应急广播、声光报警器),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显示、控制及联动情况(显示火灾及故障报警的位置以及各类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显示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空调装置、非消防电源的切断和电梯的运行,显示各类消防设施的联动和控制情况)。
2、消火栓系统:地下水池、屋顶水箱的容积和数量;室外消火栓数量,管网的形式,管径大小,进水管数量;室内消火栓设置情况,各楼层设置数量,设置部位,消防泵数量、流量、扬程,室内消防管网形式、管径,消火栓箱内有无启泵按钮,水泵接合器数量、设置情况。
3、喷水灭火系统:供水泵数量、流量、扬程,喷头数量,湿式报警阀数量,分布情况,水流指示器数量、设置部位,末端放水装置、试水阀设置部位。
4、气体灭火系统及其它自动灭火设施情况;
5、消防电源(一级、二级、三级负荷);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情况。
6、消防电梯设置情况。
二、实地抽查
1、对上述汇报内容及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2、验收所需工具(对讲机2-33台、手电筒、管道井钥匙、喷淋系统、消火栓试水接头、未端试水接头、梯子、点烟装置及气体灭火测试的装置等)。
三、反馈抽查意见
咨询电话:822119966-506016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指南
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
二、建设工程消防审核业务范围
凡按照国家和地方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经消防审核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
其中由市公安消防局审核的工程:
1.高层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工程;
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多层居住建筑或建筑群;
3.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及其它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
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5.其他省、市重点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审批。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审核须提交的资料
(本单所列各类图纸,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软盘,文件格式扩展名为.dwf)
1. 方案设计报审资料
①、 建设单位申请审核报告及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
②、工程立项批文及规划虚红线图(复印件)、总平面图加盖规划局方案审批章复印件;
③、工程总平面布局图,工程单体平、立、剖面方案设计(含相关设计说明资料)。 2.土建设计报审资料
① 建设单位申请审核报告及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② 工程立项批文及规划红线图原件(验)及复印件(留存);
③ 总平面图、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建筑供暖通风施工图和建筑电气施工图等
;④ 消防设计专篇。 3.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报审资料
① 建设单位申请审核报告及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② 装修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说明资料(必须包含装修用材用料说明);
③ 原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指二次装修工程或改、扩建工程);
④ 装修设计、施工资质原件(验)及复印件(留存);
⑤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验)及复印件(留存)。 4.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报审资料
① 建设单位申请审核报告及由建设单位填写的《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② 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资料(自动灭火系统必须包含设计计算书);
③ 设计单位消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原件(验)及复印件(留存);
④ 工程原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指改、扩建工程)。 上述资料均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应于工程开工前报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建审科,统一在受理大厅登记受理。 四、审核基本程序
1.工程建设单位须持本单位申请报告到我局受理大厅,按报建工程类别领取《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认真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将报审图纸、资料整理齐全一并报受理大厅窗口受理,并领取《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武汉市公安消防局收取行政许可材料凭证》;
2. 若建筑工程项目需现场踏勘核实,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后三日内完成现场踏勘核实,建筑单位应予配合;
3. 内部审批;
4.建设单位凭《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到受理大厅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办理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一般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国家、省级重点及设置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六、收费标准
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查 询 电 话:82211966-506016
消防设计专篇内容:
根据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内容:
第一章 设计依据-----列出本设计中涉及到的消防规范及其他规范、规定;
第二章 工程概况-----应对本项目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平面布局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等方面,在此篇章内应明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建筑物的防火分类.
第三章 消防设计:
(一)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包括防火、防烟分区示意图;采用何种方式分区;
(四)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包括①疏散楼梯的形式及数量;②疏散宽度;③疏散距离;④安全出口数量及宽度;
(五)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包括①水力计算(含供水水源、消防用水量、设计流量、压力);②设备选型;③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计算书(包括灭火剂储量、、保护区域面积及体积、管网计算、泄压口位置及面积);
(六)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包括设备选型及风量、余压计算、设计部位;
(七)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包括所有消防负荷计算(包括消防电梯、消防设备、事故照明、指示标志、控制器等用电);
(八)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包括采用哪类产品、控制程序及联动步骤;
(十)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包括墙、地面、天花、隔断、固定家具的用材(单独报审);
(十一)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十二)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包括泄压面、泄压比、轻质材料选材;
(十三)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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